尘土飞扬噪音刺耳、外来人员等随意出入……小区的实际情形似乎和购买时楼盘的宣传材料不符。而同时,物业管理的情况也不能让业主满意。一位业主选择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发泄心中不满。连续欠费2年多以后,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被判给付953.52元物业费。
[入住小区] 遭遇糟糕环境
2004年5月,市民杨先生入住了自己在甘井子区红凌路某小区购置的新房。本该是乔迁之喜,而入住后的小区情况却让杨先生上了火。
据杨先生称,他入住时,虽然小区早已竣工,但管道铺设仍然没有结束。直到入住快一年后,小区内的道路才铺好。但是不久后,附近的其他小区开始建设,每天有大量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从小区内经过,造成很大的噪音和空气污染,甚至有时会持续到下半夜一两点钟才结束。
同时,由于小区内没有设置封闭的围挡护栏,收废品的人以及其他陌生人可以随意出入,业主的物品经常丢失。最严重的一次,小区内一夜之间7家居民被盗。此外,小区变电亭变成一些人的公共厕所,电梯经常损坏,公共维修部分迟迟得不到解决等等问题,也从入住的那天起便开始困扰杨先生和其他业主。
该小区的开发商在2003年8月正式签合同将物业管理委托给了大连某物业公司,此后,开发商和业主们又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取了杨先生等业主一整年的物业费用。
[业主不满] 拒交物业费
鉴于入住后的不愉快经历,满腹怨气的杨先生从2005年5月起,便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虽然每个月就4角钱(每平方米),但是这种服务质量我们不索赔就不错了。”杨先生认为自己有道理。
物业公司几次上门催要,并下达了欠费通知,但杨先生依然置之不理,一直拖欠了2年多。最终,物业公司在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杨先生索要拖欠的物业费953.52元以及违约金129元。
[法院判决] 服务瑕疵非“拒费”理由
庭审过程中,杨先生一一列举出了该物业公司存在的服务问题。他认为,物业无权向包括自己在内的业主们收取物业费用。
而物业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己方是具有三级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而对于有些业主的指责,则表示物业提供的服务水平应与每月的收费标准相符,自己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虽然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可能存在瑕疵,但是作为业主理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其他纠纷应该在业主大会上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而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依据和理由。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杨先生给付拖欠某物业公司的费用953.52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