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车位的紧张不少物业打起时间差,乘业主出门上班期间,将车位当做临时车位再次出租。吴女士不久前就遭遇此事。
我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
案件:
月租300元,一位多主
吴女士不久前买了车,由于小区车位较紧张,她向物业支付每月300元租金,当时物业保证她的车位有位可停。
让吴女士没想到的是,一次她回家发现,自己的车位已被其他车辆占有。小区保安解释,该车属临时停放,是趁保安不注意时停在了该位置上。当时吴女士对保安的解释完全信任,可让吴女士没想到的是,这种白天车位被占的情况一再发生,有时甚至到晚上7点她的车位还是有其他车辆在停放。
保安解释是其他车辆临时停放,但吴女士亲眼看到,停在她车位上的车主是从小区旁边的单位出来拿的车,并随手给了保安30元钱。“这明显是保安在物业的授权下允许这些外来车辆停放,据观察,小区中很多车位白天都被外来单位车辆占用。”吴女士为此觉得物业的做法有些不妥,但是又说不出关键。
律师解释:
物业涉嫌违规
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张玉堂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将已出租给业主的车位再次出租的做法构成违约。
据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预定的用途。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可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没有征得承租车位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将已出租的车位再次出租他人,并据此获利。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物权法》中还规定,小区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因此,即使物业公司与承租车位的业主一致同意“错时出租”的行为,有关车位也必须优先向小区其他业主出租,不得擅自租赁给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