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房款交给了开发商,凭啥拿钥匙的时候要到物业拿?”昨天,烟台市民陶先生致电记者,讲述了自己的购房遭遇。
去年,市民陶先生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房款已全部交清。日前,陶先生到房产公司领取钥匙,却被告知“钥匙已交到了该小区的物业手中”。当陶先生找到物业时,却又被要求:必须预先交纳1年的物业费才能领钥匙。
这下陶先生不乐意了:既然房子是自己买的,当然应该先看看房子是什么样,然后才履行其他义务。再说,房款已经交了,交钥匙是我和开发商之间的事,交纳物业费则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怎么能以交纳物业费来作为领取钥匙的前提?
物业公司则解释说这是“行业规定”,他们担心住户一旦拿到钥匙,再也找不到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只能从这方面进行督促。双方协商未果,陶先生一怒之下投诉到了市消协。
据市消协介绍,类似陶先生的这种投诉很多,然而目前国内尚无这方面的规定,这多半要靠业主和物业及开发商三方协调。如果业主在当初购房时相关的合同条款没有特别约定,那么房屋的交付使用就不应该以交纳物业费为前提。但另一方面,如果业主在双方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没有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的物业费也应从双方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算起。
因此市消协建议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先把房子钥匙交给陶先生,完成交房程序,随即陶先生再履行物业合同,交付一年物业管理费用。目前,三方已接受了消协的建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