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须缴服务保证金
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3个月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该物业管理项目后,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后返还物业服务保证金本息。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相应扣减物业服务保证金,并对受侵害的业主给予补偿:未返还向业主收取的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擅自撤出物业服务项目。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物业服务保证金出借,不得将物业服务保证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服务保证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得擅自搭造建筑物
《草案》规定,业主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破坏房屋外貌,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擅自搭建建(构)物;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物质或产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业主委员会。